怀孕的王女士入职3个月后,被公司以试用期内业绩不合格为由解聘。为此,王女士提起劳动仲裁。因不服仲裁委“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”的裁决,该公司诉至法院。
3月7日上午,北京朝阳法院当庭宣判,认定劳动合同解除行为违法,一审判令双方继续履行。
重案组37号获悉,女员工怀孕期间被辞退现象时有发生。有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,致使当事人不能及时足额报销产检、分娩医疗费用,领取生育津贴。
针对女职工在孕期、产期、哺乳期期间较易发生劳动争议的实际,北京市二中院通报,该院2015年至2017年审理的相关案件中,女职工年龄主要集中在30至40岁,且因生育“二孩”导致涉高龄产妇劳动争议案数量比重增大,女职工胜诉率超过85%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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▲图片来源于网络怀孕员工试用期无业绩被辞
王女士2017年2月10日入职某海外投资顾问公司,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,约定试用期6个月。4月10日,公司向她邮箱送达一份绩效合同,规定员工入职3个月内打款客户为0,视为不符合试用期录用条件,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。
2017年5月15日,公司再次发出通知,以入职满3个月签单数为0为由,将王女士职位由顾问调整为初级顾问,薪资也作相应调整。8天后,公司以业绩不合格、不符合岗位要求为由,对其予以解聘,并于当天18时前办理交接手续。
王女士以怀孕、工资未足额发放为由提起劳动仲裁,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合同,补发工资5371元。2017年8月21日,朝阳区仲裁委裁决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,驳回王女士其他请求。因不服仲裁裁决,公司诉至法院。
庭审中,王女士认为尚未到6个月试用期,因此不认可公司考核结果,同时提交2017年1月其怀孕体检的超生检查报告。公司表示,对王女士怀孕情况并不知情。
法院经审理认为: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有力证明王女士不符合录用条件。公司应在充分考虑其怀孕的前提下,适当调整工作岗位和内容。公司提交多封邮件,只体现单方告知王女士降薪调岗,未体现协商过程;且在降薪调岗不足一个月内,公司又以“对上级布置的任务没有及时完成”、“业绩不合格”、“不符合该工作岗位要求”为由,作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。
法院认定该解除行为违法。最终,朝阳法院一审判令公司继续履行与王女士签订的劳动合同。
“对于员工的考核结果,用人单位应当告知并送达本人,并提供申诉的机会;女职工在孕期、产期、哺乳期的,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;孕期女职工如不能胜任工作岗位,用人单位可适当调整工作内容和范围。”主审法官姚岚说道。
用人单位未缴纳生育保险
曾在北京某公司担任人力行政部经理的韩女士,也在怀孕期间被辞退。
韩女士介绍,自己与公司签订2011年5月30日至2014年6月30日的劳动合同。2012年7月26日,其经剖腹产下一女。
2012年3月5日,公司未协商,擅自将其职务调整为行政部主管,未说明调整原因;3月底,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,通告载明“韩女士因个人能力无法胜任部门经理一职,公司将职务及待遇调整为主管级别后,其不服从安排,即日起对其作辞退处理”。
韩女士还提到,自2012年5月,公司未为其缴纳生育保险,致使其产生产前检查费、分娩医疗费。她向劳动仲裁申请:撤销公司作出的解除劳动关系决定并继续履行劳动关系;公司支付工资、产前检查费及分娩医疗费。
劳动仲裁支持韩女士申请,公司不服诉至法院。一审法院判决继续履行劳动合同,支付工资、相应的产检费和分娩医疗费。公司又上诉至二中院,法院终审维持原判。
北京市二中院法官提到,一些用人单位未依法足额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,致使女职工不能及时足额报销产检、分娩医疗费用,领取生育津贴,导致纠纷发生。
司法实践中,也常发生解除劳动关系后,女职工才发现已怀孕的情况。
范女士2013年7月30日入职某物流公司,从事信息录入工作,双方签订三年的劳动合同。
2015年10月15日,物流公司向她送达《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》,载明“因公司业务调整,员工不同意划转部门,双方解除劳动关系”。半个月后,范女士经诊断为妊娠9周,提出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被拒。